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0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武杰,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湘桥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12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6)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武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武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武杰,于2015年1月25日2时许,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无戴安全头盔驾驶粤U×××××号二轮摩托车在潮州市湘桥区沿樟公线自东往西行驶至22KM+800M处,即东山路天王网吧前路段时,因其饮酒后驾车,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碰撞由蒋某违法停放于该处机动车道内的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后部。事故造成刘武杰受伤住院。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认定:刘武杰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武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刘武杰伤情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刘某1、刘某2、刘某3的证言、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毒化检验报告、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潮公司(法)鉴(伤)字(201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武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武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予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武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素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庄琰丽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