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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9897-3号

原告晋江市百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远程机械有限公司、邵火车、林秀尾、福建远程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江市百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远程机械有限公司,邵火车,林秀尾,福建远程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9897-3号

原告:晋江市百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黄书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进,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凤,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远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

法定代表人:邵火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邵火车,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林秀尾,女,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侨居菲律宾共和国,国内联系地址: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福建远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邵火车,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百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远程机械有限公司、邵火车、林秀尾、福建远程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晋江市百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慧玲

审 判 员  林真真

人民陪审员  庄茹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曾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