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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民初679号

王庆锋与蒋太元、周再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蒋太元,周再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679号王庆锋,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伟、黄艳生,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权限。被告蒋太元,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再菊,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秀杰,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锋与被告蒋太元、周再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锋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锋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庆锋负担。

审 判 长  夏晓鹭

审 判 员  徐忠祥

人民陪审员  王锦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志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