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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1024号

马厚元与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厚元,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024号原告马厚元。委托代理人陈军,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发展区江旺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娟,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彦庭,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马厚元诉被告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熊 波

人民陪审员  倪良宪

人民陪审员  王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