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106号申请人杨献科,无文化,住元谋县。被执行人米如金,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杨献科申请执行米如金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献科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米如金执行2016年5月至12月的赡养费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大荣
审判员 起学聪
审判员 杨映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段光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