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山民执字第126-1号
申请执行人:尚红光,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史国谋,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彭世有(又名彭世友),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尚红光与史国谋、彭世有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国谋、彭世有至今未履行(2001)山法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国谋、彭世有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花剑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毛亚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