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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山民执字第126-1号

尚红光与史国谋、彭世有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红光,史国谋,彭世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山民执字第126-1号

申请执行人:尚红光,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史国谋,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彭世有(又名彭世友),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尚红光与史国谋、彭世有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国谋、彭世有至今未履行(2001)山法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国谋、彭世有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花剑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毛亚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