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694号之一
原告:刘乐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双,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朝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乐乐、李红友诉被告王朝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乐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乐乐负担。
审判员 李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闫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