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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1153号

雷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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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1153号罪犯雷斌,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在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桂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罪犯雷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雷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电车劳作,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计考核得分107.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雷斌在刑罚���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斌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敖 云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书记员 郭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