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5执171号

杨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崔某。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5民初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靖荣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段瑞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