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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266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岚兖路支行、王鲁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岚兖路支行,王鲁峰,孙艳,司银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岚兖路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与聚财路交汇处。负责人张新慧,行长。被执行人王鲁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孙艳,女,汉族。被执行人司银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司银三位于兰山区银雀山路7号楼××房产一处,(房产证号:YS××59)。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