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1734号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浦东花园B组团12-3、13室。法定代表人陆莉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淮荣、孙海荣,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金东,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乔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