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287号申请人执行人节永芝(受害人禹汉卿之妻),女,194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人禹明强(受害人禹汉卿之长子),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禹明建(受害人禹汉卿之次子),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禹明朗(受害人禹汉卿之三子),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禹明东(受害人禹汉卿之四子),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禹明军(受害人禹汉卿之五子),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禹明贺(受害人禹汉卿之六子),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禹明焕(受害人禹汉卿长女),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人禹明华(受害人禹汉卿次女),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人禹新贤(受害人禹汉卿三女),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邢子军,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陈家栋,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盘龙山路北段路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节永芝、禹明强、禹明建、禹明朗、禹明东、禹明军、禹明贺、禹明焕。禹明华、禹明贤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邢子军、陈家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豫1726执28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审判长 邱永建
审判员 陈有辉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