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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300号

上海睿升服饰有限公司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睿升服饰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1300号原告上海睿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季荣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芬,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程芳,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崔维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梅,女。委托代理人贾帅,男。

原告上海睿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浦雪明独任审判。本案于2013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芬、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雪梅、贾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睿升服饰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9月18日,原告委托被告运送一批服装从兰州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共计16箱货物,总价为人民币703,849元(本文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015年9月22日,上述货物到达被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XXX号的营业网点后,网点内的货物纸筒破损发生液体外漏,该液体具有腐蚀性致原告货物发生严重污损,由于原告的服装已被化学品污染,故拒绝签收并要求赔偿,但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损失。据此,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3,849元。

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货运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声明服装的价值为2,000元,本案系争的货物发生3箱因受化学品污染而报废,其余仅为包装箱受污染,服装并未受损,若即使受损也在保价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货物运单一份,根据运单记载,原告委托被告将服装从兰州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宣秋路XXX号,货物名称注明为服装、件数16件,运费合计1,071元(纯运费933元、保价费12元、接货费30元、信息费2元、附加费4元、加收纤维袋包装费90元,上述运费共计1,071元为到付),保价声明价值2,000元,重量440千克,交货方式:营业点自提等。该运单托运人签名栏处注明:“请仔细阅读背面服务条款,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理解并接受条款内容”。运单的背面用黑体加粗的方式注明承运人建议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保价费。若托运人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同时又注明以下物品不予托运:发票、有价证券、国家禁运的刊物、首饰、(略)稀有金属、液体物品、产地来源不正确的物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关法律禁止及难以客观确定价值的货物等。上述货物运单签署后,原告即委托被告对本案系争的服装3箱从郑州运至上海,2015年9月22日,货物到达被告下属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XXX号营业网点时,因被告将运往该网点的其他货物混装在同一车辆上,发生液体外渗,且该液体具有腐蚀性,并导致货物及包装物受污损,其中3箱服装因污染严重而报废,其余13箱服装,因包装箱受污染,被告对本案系争服装的包装进行更换,为此,原告拒绝签收上述货物。本案审理中,原告表示,本案系争从兰州发往上海的16箱服装的同时,原告同时委托被告从郑州发往上海3箱服装,上述共计19箱服装到达被告下属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XXX号营业网点时同时发生化学品腐蚀,其中兰州的16箱服装,3箱因化学品污染而报废,9箱因包装箱污染,被告进行包装箱更换,其他4箱服装的包装箱是否更换不清;郑州的3箱服装,其中1箱包装箱污染,被告更换了包装箱,其余2箱服装的包装箱是否更换不清。同时表示本案系争的16箱服装,原告根据服装吊牌标注的价格统计,服装价值共计703,849元;从郑州发往上海的3箱服装,根据服装吊牌标注的价格统计,服装价值共计359,717元。被告表示:原告共委托被告运输的二票货物与案外人委托被告运送的一票货物均是发送至被告下属的南汇惠南营业部,货物均于2015年9月22日到达被告的上海枢纽中心,由于目的地相同故装载在同一车,在上海枢纽中心运输至惠南营业部途中,由于案外人的该票货物发生包装破损,致服装受化学品污染受损,但案外人委托被告运输该票货物时申报为配件,也不是化学品或液体。由于化学品破损,致原告从兰州委托运输至上海的16箱服装中3箱服装因污染严重作报废处理,其余服装包括本案所涉的3箱服装仅是包装部分受损,现已更换包装,但内部的服装也未受损,对于原告主张的服装的价值也不予确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货物运单、情况说明、货物清单打印件、2015年9月24日新闻晨报对本案所涉的化学品污染的报道新闻等为证,并经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单),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后,未能将货物安全运输至指定地点,由于被告违反相关规定,将本案系争服装与化学品混装,且发生化学品包装破损致服装受污染受损事件,被告有重大过失,故对于被告抗辩主张以货物保价价值予以赔偿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污染程度,参照一般交易习惯及行业惯例,结合原告提供的服装吊牌单价,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对于现在被告处的服装由原告自行到货物运单指定的营业网点提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睿升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原告上海睿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至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处提取服装13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38.50元,减半收取计5,419.25元,由原告负担2,709.62元,被告负担2,709.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浦雪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涂 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