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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6-2号

李秀兰与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康家居委会物权确认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兰,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康家居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李秀兰。

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康家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刘连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兰与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康家居委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异议之诉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2)潍民终字第2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刘鹏飞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志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