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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2525号

朱小丽、朱晓玲与宋彩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朱小丽,朱晓玲,宋彩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525号原告朱小丽,女,汉族,1980年3月26日出生,巴州嘉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张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原告朱晓玲,女,汉族,1957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渭源县人,退休职工,现住甘肃省渭源县清源镇。被告宋彩英,女,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丽、原告朱晓玲诉被告宋彩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小丽、原告朱晓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全额退还原告朱小丽、原告朱晓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福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谢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