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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2310号

林密与王玥、兰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密,王玥,兰丽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2310号

原告:林密。

被告:王玥。

被告:兰丽武。

原告林密为与被告王玥、兰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王玥、兰丽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玥、兰丽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王玥、兰丽武于2000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15日,被告王玥与原告就之前的借款进行结算,并出具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10月14日,借款本金及之后利息未予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玥、兰丽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林密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8元,由被告王玥、兰丽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树春

人民陪审员  王智勇

人民陪审员  吴杨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朱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