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执保515号

栾绍昆与路思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栾绍昆,路思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515号

申请人:栾绍昆,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路思凯,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栾绍昆与被执行人路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5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路思凯名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路思凯名下的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为16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