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515号
申请人:栾绍昆,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路思凯,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栾绍昆与被执行人路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5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路思凯名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路思凯名下的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为16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