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19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崔丽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温祖发,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新闻大厦。
负责人:张明辉,行长。一审
被告:朱志雄,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再审申请人崔丽娜因与被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一审被告朱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崔丽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涂超群
审 判 员 黄爱斌
代理
审判员 鄢宁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