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1381号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陈诏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韵琛,女,43岁,汉族。被告林某,女,3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鹭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韦桂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