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执恢615号

申请执行人王爱玲与被执行人刘红军、张雁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爱玲,刘红军,张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615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玲。被执行人刘红军。被执行人张雁。申请执行人王爱玲与被执行人刘红军、张雁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爱玲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4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王爱玲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恢61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张胜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