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保278号申请人王桂华,女,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王超廷,男,1983年3月5日生,汉族,住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油坊镇劝礼村49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桂华诉被申请人王超廷侵权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超廷名下的无牌拖拉机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超廷名下的无牌拖拉机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柳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