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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保278号

王桂华与王超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桂华,王超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保278号申请人王桂华,女,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王超廷,男,1983年3月5日生,汉族,住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油坊镇劝礼村49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桂华诉被申请人王超廷侵权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超廷名下的无牌拖拉机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超廷名下的无牌拖拉机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柳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