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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2925号

汪某甲与汪某乙,汪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汪某甲,方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2925号原告汪某甲,女,生于1971年9月25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居民,住忠县。被告方某甲,女,生于1936年7月24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居民,住忠县。被告汪某乙,男,生于1977年10月10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居民,住忠县。被告汪某丙,女,生于1968年9月23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居民,住万州区。被告汪某丁,女,生于1975年9月21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居民,住万州区。本院受理原告汪某甲诉被告方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原告汪某甲于2016年8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汪某甲撤回对方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5元,由汪某甲负担。

审判员  邓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