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801号
原告:武某。
被告:鞠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明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小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