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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3801号

武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某,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801号

原告:武某。

被告:鞠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明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小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