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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文忠、陈小根、宋云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张文忠,陈小根,宋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代表人:杨军,行长。

被执行人:张文忠,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小根,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云霞,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张文忠、陈小根、宋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文忠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忠的银行存款43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解治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田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