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代表人:杨军,行长。
被执行人:张文忠,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小根,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云霞,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张文忠、陈小根、宋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文忠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忠的银行存款43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解治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田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