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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7698号

金杨寿与韦金虎、杜跃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杨寿,韦金虎,杜跃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7698号

原告:金杨寿。

被告:韦金虎。

被告:杜跃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杨寿诉被告韦金虎、杜跃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杨寿于2016年8月4日以双方可以继续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杨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50元,由原告金杨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泽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晓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