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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民初581号

沈贤中与曾仲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贤中,曾仲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581号

原告:沈贤中,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曾仲全,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沈贤中诉被告曾仲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沈贤中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贤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贤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沈贤中负担。

审判员  曹艳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龙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