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581号
原告:沈贤中,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曾仲全,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沈贤中诉被告曾仲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沈贤中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贤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贤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沈贤中负担。
审判员 曹艳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龙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