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5民终2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兴伟,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道口华泰酒业行。负责人秦耀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爱粉,女,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时兴伟因与被上诉人滑县道口华泰酒业行、苏爱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城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城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
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