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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5民终2186号

时兴伟与滑县道口华泰酒业行、苏爱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时兴伟,滑县道口华泰酒业行,苏爱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5民终2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兴伟,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道口华泰酒业行。负责人秦耀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爱粉,女,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时兴伟因与被上诉人滑县道口华泰酒业行、苏爱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城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城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

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