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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1110号

陈孝财与许新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孝财,许新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110号原告陈孝财,男,汉族,1990年06月12日出生,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许新贺,男,汉族,1966年11月07日出生,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陈孝财与被告许新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孝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陈孝财负担。

审判员  王前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