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110号原告陈孝财,男,汉族,1990年06月12日出生,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许新贺,男,汉族,1966年11月07日出生,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陈孝财与被告许新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孝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陈孝财负担。
审判员 王前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