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付本元,男,汉族,1957年5月29日生,住石柱县。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浩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井沟30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7364-2。法定代表人郭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付本元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浩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15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付本元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15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游 兵
审判员 谭瑞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朱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