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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13590号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伟,董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董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13590号

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伍顺文。

被告:李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董丽,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董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杨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程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