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13590号
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伍顺文。
被告:李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董丽,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董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杨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程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