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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保字第65号

中冶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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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保字第65号申请人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郝祥寿,总经理。被申请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解放街。法定代表人袁勇,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法定代表人王劲,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川民保字第65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南京���建邺区新城科技园D-11地块31031.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宁雨国用(2007)第0531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李永晴

代理

审判员  蔡源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彭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