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0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1号。被执行人冷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芝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冷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冷群在本院执行的(2012)芝执字第1379号案件中有应得案款37074.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冷群在本院执行的(2012)芝执字第1379号案件中的应得案款37074.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迟晓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