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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1053号之二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冷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冷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0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1号。被执行人冷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芝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冷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冷群在本院执行的(2012)芝执字第1379号案件中有应得案款37074.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冷群在本院执行的(2012)芝执字第1379号案件中的应得案款37074.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迟晓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