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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5267号

包诚志与刘义、蒋世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诚志,刘义,蒋世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267号原告包诚志,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刘义,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告蒋世巍,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诚志诉被告刘义、蒋世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诚志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义价值957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包诚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义的银行存款95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