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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2095号

潘小勇与周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小勇,周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2095号申请执行人潘小勇,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莲都区丽青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74********。被执行人周巧红,女,1974年3月8日出生,住莲都区碧湖镇丰收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74********。申请执行人潘小勇与被执行人周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周巧红所有的号小型汽车已被我院查封,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已被法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1月11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08月04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454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设定抵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20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静执 行 员  郑耀亮执 行 员  陈彦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