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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6261号

庞开琴与刘兴路、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庞开琴,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兴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261号

原告:庞开琴,女,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程卫锋,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圣泉街1-2幢,组织机构代码57210142-1。

法定代表人:秦隆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庆,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刘兴路,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开琴与被告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兴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开琴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开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庞开琴负担。

审判员  冉辛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夏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