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261号
原告:庞开琴,女,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程卫锋,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圣泉街1-2幢,组织机构代码57210142-1。
法定代表人:秦隆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庆,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刘兴路,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开琴与被告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兴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开琴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开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庞开琴负担。
审判员 冉辛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夏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