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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01刑初46号

姜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7401刑初4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高莲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以辽河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宝军、代理检察员潘思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以充话费、聊微信为由向被害人赵某借用手机。趁赵某不注意,姜某某用其之前骗取赵某银行卡支付密码及手机密码,将赵某手机微信支付账户内3000元钱转账至姜某某的微信名为“和”的微信账户内。姜某某又将3000元钱转至自己常用的微信账号,后又转入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2016年3月28日,被害人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将姜某某抓获归案。2016年3月29日,姜某某将所盗3000元退还赵某,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姜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得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单处罚金,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以充话费、聊微信为由向被害人赵某借用手机。趁赵某不注意,姜某某用其之前骗取的赵某银行卡支付密码及手机密码,将赵某微信账户内3000元转至姜某某的微信名为“和”的账户内。姜某某又将3000元钱转至自己常用的微信账号,后又转入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2016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将姜某某抓获。同年3月29日,姜某某将所盗3000元退还赵某,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姜某某到案的经过。2、被害人赵某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证实,2016年3月26日,被害人赵某的建设银行卡转出3000元。3、被告人姜某某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证实,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姜某某使用的姓名为“和”的微信,接收微信转账3000元,随后将钱转出。4、收条及谅解协议证实,被告人姜某某将盗窃所得三千元返还被害人赵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5、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被盗经过。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姜某某的自然情况。7、被告人姜某某供述供认了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全部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十

审 判 员 袁    红

代理

审判员 刘  建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代)附页: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