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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413号

太和县华康养殖有限公司与李俊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太和县华康养殖有限公司,李俊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太和县华康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马俊齐,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俊光。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1056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杰执行员 王西峰执行员 孔祥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金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