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130号申请执行人方立。被执行人吴翔。申请执行人方立与被执行人吴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01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900元(2016年4月4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诉讼费用人民币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吴翔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1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洪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