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257号
原告: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被告:微山县润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县润东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微山县润东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鲁D866**欧曼牌(鲁DX3**挂)麒强牌重型货车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微山县润东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二、查封原告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866**欧曼牌及(鲁DX3**挂)麒强牌重型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苗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