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执627号

乐杏美与谭千娥万良艮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乐杏美,万良艮,谭千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乐杏美,女,汉族,1958年11月23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被执行人万良艮,男,汉族,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千娥,女,汉族,196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杏美与被执行人万良艮、谭千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3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乐杏美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441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乐杏美的债权的27441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游 兵

审判员 谭瑞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朱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