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15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号,组织机构代码670****37。法定代表人王**。被执行人张**,男,*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市**县**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1222********3916。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被执行人张**名下价值人民币72109.5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桂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廖阡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