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224号
被
申请人:李永辉,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关于被执行人李永辉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韶始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结果5000元。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5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国土部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2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小环
审 判 员 张新华助理
审判员 黄 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文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