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3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申向南,男。被执行人蒋庆利,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蒋庆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庆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庆利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962.0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