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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9347号

深圳市风声水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伟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风声水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伟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347号原告深圳市风声水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略。委托代理人陈妙霞,广东法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伟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风声水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伟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苏伟鹏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按该规定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产位于,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苏伟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苏伟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苏伟鹏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丽华

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

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祝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