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域联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天地电子市场4层B座4889号。
法定代表人:黎海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超,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
原审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艾利和电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北部工业园工业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申顺泳(DanielYoo),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天域联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天地电子市场4层B座4889号,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不是以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而是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收货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嘉顺时代广场1幢2704室,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北京天域联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沙孝民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徐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