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刑初272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朝海,男,1961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耒阳市南京乡车头村2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6年5月13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7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吴仕古,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文盲,农民,住耒阳市南京乡车头村12组。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7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8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耒检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朝海、吴仕古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朝海、吴仕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肖朝海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聘请被告人吴仕古砍伐耒阳市南京乡车头村象江口“娄子岭”山场的野生樟树53株。经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鉴定,53株樟树(香樟)属国家II级野生保护植物。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向本庭提供了:1.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报告、林业行政案件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物证书证;2。到案经过;3.证人肖爱民、肖朝成、李栋成、肖希元、肖希洪的证言;4.被告人肖朝海和吴仕古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朝海、吴仕古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朝海、吴仕古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朝海辩解称,对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因自己不懂法构成犯罪,且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仕古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因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朝海、吴仕古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非法采伐的樟树共计53株,活立木蓄积1.6立方米,材积0.8立方米,属国家II级野生保护植物。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明、报告等物证书证,证实被告人肖朝海雇请被告人吴仕古非法采伐“娄子岭”防护林樟树的现场情况。2、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肖朝海被抓获归案。3、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吴仕古投案自首。4、被告人肖朝海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肖朝海其孙子身上痒,疑因房屋后的因樟树起虫所致,决定雇请被告人吴仕古采伐“娄子岭”的樟树,并言明砍下的树由被告人吴仕古拉走抵作工钱,被告人吴仕古拉走了几株,其余被砍樟树在山上丢失。5、被告人吴仕古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肖朝海雇请被告人吴仕古采伐“娄子岭”的樟树,被告人吴仕古怕受到处罚,被告人肖朝海对被告人吴仕古说,如有问题由其负责,并说砍下的树由被告人吴仕古拉走抵作工钱,被告人吴仕古便用油锯采伐了“娄子岭”的大小樟树几十棵,被告人吴仕古拉走了几株大的,其余在山上丢失。6、证人肖爱民、肖朝成、李栋成、肖希元、肖希洪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肖朝海雇请被告人吴仕古非法采伐“娄子岭”大小野生樟树几十株。7、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林业行政案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肖朝海雇请被告人吴仕古非法采伐“娄子岭”野生樟树53株,活立木蓄积1.6立方米,材积0.8立方米,樟树(香樟)属国家Ⅱ级野生保护植物。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肖朝海、吴仕古的基本情况,系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朝海、吴仕古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朝海、吴仕古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共同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野生保护植物几十株,活立木蓄积1.6立方米,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肖朝海提出并雇请被告人吴仕古砍树,两被告人对毁坏树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肖朝海到案后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仕古主动投案,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朝海、吴仕古均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肖朝海、吴仕古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参考耒阳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肖朝海、吴仕古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肖朝海、吴仕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肖朝海、吴仕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肖朝海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仕古建议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朝海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仕古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罗永生
人民陪审员 陈雪梅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文 妍校对责任人:文妍印刷责任人:07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