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3民初626号原告栾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系被告张某甲之妻。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系被告张某甲之父。
原告栾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玲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某某、被告王某某、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栾某某诉称:2014年12月5日,被告张某甲因做生意急需要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利率为3%,当时被告张某甲给原告立借据一支,被告王某某、张某乙是担保人,也在该借据上签字按印。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率为3%,从2015年6月20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甲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王某某、张某乙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栾某某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张某甲于2014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利率3%、每月清息一次,被告王某某、张某乙为该笔借款的连带担保人。被告王某某、张某乙质证称对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被告张某甲未到庭质证。被告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均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栾某某提供证据的认证: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借据,被告王某某、张某乙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相一致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2月5日,被告张某甲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栾某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王某某、张某乙为连带担保人,借款后三被告给原告立借据一支。2016年2月被告张某甲给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之前所欠利息原告自愿放弃,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及从2015年6月2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栾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原、被告约定该笔借款的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故对原、被告的利率调整为月利率2%。连带担保人王某某、张某乙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故对被告张某甲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某甲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对原告栾某某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栾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自2015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某、张某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玲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霍海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债务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