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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执634号

贡伟新与周红卫、贾末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贡伟新,周红卫,贾末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9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贡伟新。被执行人周红卫。被执行人贾末娣。贡伟新申请执行周红卫、贾末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周红卫、贾末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贡伟新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周红卫、贾末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贡伟新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320元(此款已由贡伟新预交),由周红卫、贾末娣负担。(贡伟新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0320元由周红卫、贾末娣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周红卫、贾末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贡伟新支付)。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及诉讼费合计为1240320元,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周红卫、贾末娣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周红卫、贾末娣名下仅有少数银行存款,周红卫、贾末娣无公积金存款;周红卫、贾末娣名下共有坐落于无锡市旺庄红旗村大朱巷133号的房屋一套,该由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办理了轮候查封(第七顺位),并已发函至首封法院要求待该房屋委托评估、拍卖变现后参与分配;周红卫、贾末娣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周红卫、贾末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经执行,尚未执行到位12403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秦飞

代理

审判员  孙 森

代理

审判员  王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仁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