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6348号原告左友林。被告绍兴市劲松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斗门镇盐仓溇地段。法定代表人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友林与被告绍兴市劲松针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友林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友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左友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