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6民初377号

原告鲁玉明与被告李慧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鲁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26民初377号原告鲁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村民。委托代理人薛礼宝,系宁强县铁锁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村民。(缺席)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礼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10月认识谈婚,于2000年4月12日在宁强县胡家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10年2月6日抱养一女鲁某甲。后原、被告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引发夫妻矛盾,被告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夫妻关系得到改善,原告在外打工,被告于2011年9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讯,下落不明。

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破裂,请求依法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10月认识谈婚,于2000年4月12日在宁强县胡家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10年2月6日收养一女鲁某甲。后原、被告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引发夫妻矛盾,被告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原告在外打工,被告于2011年9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子女鲁某甲。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在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离家外出、杳无音讯,至今未归。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养女鲁某甲由原告鲁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递交本院。

审 判 长  宋德志

人民陪审员  孙文波

人民陪审员  朱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齐小霞 来源: